想起了前段时间看过的一个新闻。福建福州,男方小峰和女方小雨经人介绍认识。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,小峰一直向女方提出同居的要求。一直到订婚之前,男方提了六七次。
他说:时候到了,该同居就要同居啊。
可是都遭到了女方的拒绝。结果到了订婚的那天晚上,他觉得这下总算是“时机到了”,于是开始霸王硬上弓。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到了严重打击,要退婚。男方傻眼了:装什么呢?都订婚了还不能发生性关系?在他们眼里,恋爱,订婚,都是“发生关系”的“火候”,是一种时机。他们掐准时间节点,步步为营,就是没有想到,女方也有不同意的时候。真是法盲。
这个女方还算有仁慈之心,要是有证据证明她是不情愿的,立即选择报警,这就是强奸罪没跑了。很多人可能无法理解,我们已经恋爱了,已经订婚了,她就是我的人了,难道我对自己的人做那样的事情还算犯罪?这就是很多人不明白的道理:人权永远在任何关系之上。醒醒吧,现在不是清朝了,已经是新社会了。
不管她是你的什么人,不管你们是什么关系,只要她感觉不舒服,只要她受到侵害了,你就是在犯罪,这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女性的保护。
“性同意权”,不掌握在加害者手里面,而是掌握在被害者手里面。时至今日,很多人依然觉得,女性是没有“性同意权”的。很多男性认为:我跟你确定了某一段关系,那就默认我们会发生点什么。恋爱的时候,男朋友会说:手也牵了,吻都吻了,还在矜持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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